1、博文律师事务所告诉你辞职报告与辞职申请的区别?
辞职申请属于劳动者向单位发出的协商一致解除的邀约,劳动合同能否解除要看邀约是否得到单位的承诺,以及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而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单位同意与否,在履行了提前 30 天告知的义务后,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
2、哪些情况,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期满、不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五)单位因破产、解散、吊销等终止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职工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遭受的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三、职工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如何正确把握劳动争议的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争议的时效会出现中断或中止。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是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 1 年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7、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单位如何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8、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在什么条件下方能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若想生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已经口头达成变更的共识;2、实际履行时间超过 1 个月;3、变更的内容不违法,也不违反公序良俗。
9、一个有效的规章制度,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制度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相冲突。(三)向劳动者进行公示。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10、因试用期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构成?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据此,用人单位因试用期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明确的试用期约定;(二)试用期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用人单位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四)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五)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在试用期内发出。
1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有哪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依法订立。劳动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2、员工享受探亲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其法律出处为国发【1981】第 36 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职工的工作时间要满一年;(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3、“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规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工作时间内发病;二是发病时,劳动者正在工作岗位上;三是劳动者突发疾病的后果是死亡或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14、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有且只有两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1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哪些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以下情况,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发出动议;(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第 39 条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4)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5)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6)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导致终止合同;(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16、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但是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裁减人员要达到二十人以上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裁减人员方案。
17、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有哪些?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见习期是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试用期适用于所有的新入职员工,见习期则仅适用于应届毕业生;(2)期限长短不同。试用期最长为 6 个月,见习期一般为 1 年;(3)目的与作用不同。试用期的目的是通过观察与考核,确定职工的走或留。见习期则是旧的人事制度下,用以确定毕业生能否转为干部身份以及工资定为几级的考核周期。
18、工伤保险待遇中,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1)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伤残等级为五到六级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 到六级工伤职工向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 到 10 级工伤职工,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9、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辞职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有三种:(1)预告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辞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无需告知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劳务派遣中,辅助性岗位该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里的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1、职工办理退休需要什么条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劳动者办理退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为 60 周岁,女职工根据岗位性质来确定,管理、技术岗为的 55 周岁,工人岗位的为 50 周岁;(2)劳动者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22、劳动者能否循环休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一般为 3 到 24 个月。但是,医疗期计算采取阶段性累加的方式,比如劳动者医疗期 3 个月的,要在连续 6 个月内确定其是否休满 3 个月,如果未休满 3 个月的,将不符合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劳动者只要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未满,在下一个计算周期内,医疗期将重新起算。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劳动者可以循环休医疗期。
23、探亲假的享受条件有哪些?
国发〔1981〕36 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单位为国有性质;2、职工为固定工;3、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4、工作满1年。
24、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一般需要三个法律构成要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5、如何理解工伤保险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 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 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职工属于工伤的,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谓工伤赔偿的无过错原则, 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 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26、博文律师事务所告诉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通知送达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单位通知或法律文书送交劳动者的民事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通知主要有五种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用人单位院派专人将通知直接交付给劳动者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是指劳动者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用人单位依法将通知书放置在劳动者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3、电子送达是指用人单位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方可;4、邮寄送达,是指用人单位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劳动者的方式;5、公告送达,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 60 天即视为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