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免费咨询向您介绍:劳动法律事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施行
千呼万唤始出来,盛传的并且已经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没到,反而是原来的四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合一姗姗来了,并且是借助《民法典》实施的东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隆重实施。
紧接着下半年,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同志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业务专家撰写本书,逐一对解释条文作翔实阐释”。令我不解的是,为什么不找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这是一部拼凑删改整合后形成的一部基本没有新意的司法解释,是较为失败的,它甚至将一些僵尸条文重新激活,令无数劳动法人士吐槽不已。该书里面的内容着实有不少奇葩的内容,有的甚至照搬商事仲裁,令人质问专业性在哪里?有律师甚至发文写出该书的8大瑕疵。
我们看到司法解释(一)最大的变化当属指导性的法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放在第一位,意味着劳动法的民法化将会越来越严重,意味着劳动法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弱。接着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此外,和劳动争议以及工伤有关的两部司法解释也进行了修改,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后者重点是第三条的规定,第一款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经在路上了,唯有期待有新的亮点吧!
关键词:
超时加班 典型案例
二、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全是劳动者胜诉
2021年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90号),通知中称,要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两部门曾经在2020年发布第一批15个典型案例,涉及到多个劳动争议类型,尤其是面对疫情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调解劳动纠纷。相比之下,2021年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争议10个典型案例主题就只聚焦“超时加班”。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国家在努力的维护劳动者的各项生存权、发展权,并努力的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绝大多数得不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或者全部支持。针对这种现状,两部门联合出狠招,10个案例劳动者全部胜诉,尤其是其中6个案例100%的支持劳动者!正如人社部、最高法院指出的,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次两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外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这对于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将来处理加班争议案件是一个指导,将会促进统一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裁审标准。
关键词:
新业态 劳动关系 职业保障
三、国家推动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保障权益
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群众收入。2021年7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确定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要求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等。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有很多种关系。从实务中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民事合作关系、劳务、承揽、承包、外包等关系,以及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传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而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往往就特定事项建立临时、松散的关系,并且存在从业人员同时与多个平台企业建立各自关系的情形,打破了传统的就业形态。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时,绝大多数不构成劳动关系。
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规范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用工,要求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该指导意见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同时提出,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等,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通过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缴纳单项工伤保险、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最低工资保障等其他劳动保障权益、依法审理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积极推动。
2021年12月17日,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与司法实务研讨会暨苏州劳动法庭智库成立仪式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讲话中指出,随着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发展,劳资关系进入深度调整期,在司法实务中带来了新业态用工的关系难以认定,劳动者保障权益缺失等问题,在苏州中院设立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2021年7月16日挂牌),主要是以新业态较为发达的苏州为试验田,积极探索新的劳动审判模式,引导新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三孩 人口与计划生育 修订
四、积极推进三孩政策,国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修订条例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后,中央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认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从2021年9月29日起,江苏、江西、山西、四川率先修订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已有包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安徽、贵州、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辽宁、陕西、海南、宁夏、青海、河南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等方式,为生育三胎助力。